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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2年元旦起实施
https://www.lvyouwang.org 添加时间:2012-06-07 16:07:16 来源:我游网 点击次数: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6日宣布:《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划限期迁出。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罗明义介绍,《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于2011年9月30日通过。目前,云南省已有12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54个省级风景名胜区,其中3个还成为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地。这些风景名胜区总面积约为2.82万平方公里,是云南旅游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

    记者了解到,《条例》主要有以下内容和特点: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资源进行普查,确定资源状况、特点及价值;鼓励社会各界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参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引导民间资本投入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和建设。二是风景名胜区的划定应当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对影响群众生产生活或者对群众财产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解决或者给予补偿;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交叉;已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修改和调整。三是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各类开发区。未经批准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采集动物植物标本、进行娱乐表演等活动,不得引入外来物种。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电影、电视等拍摄活动的,不得搭建影响、破坏景观或者污染环境的设施。

    此外,《条例》还明确:风景名胜区门票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审批和公布,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出售;风景名胜区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优先保障用于风景名胜区的规划、资源保护、管理以及对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补偿。《条例》施行之日,1996年通过的《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据了解,《条例》规定了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制度、准营制度、重大经营备案制度、游客数量调控机制和应急救援机制,明确了管理部门对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改善游览条件的责任,有利于加强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禁止违法乱建、无序经营、擅自侵占、转让风景名胜资源等破坏风景名胜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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